广元市农村建房超面积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对于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取费用。对于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对于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对于农村建房总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宅基地超标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1.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不收取费用;
2.超出20到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若建房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有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针对面积超标的情况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有偿使用费,一般不会被拆除。按超标的面积,补交罚款即可。但是,如果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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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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