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对试用工离职.

我是上个月16来的公司,公司说转正是3个月,我很确定自己是在试用期内.
然后我9号去申请离职,因为活累,还临近年关.所以我不想干了.公司告知我需要提前7天.说是劳动法规定
我当时不懂,填了单子.后面查了法律才知道只需要提前3天.我第二天过去拿回了离职申请表,并且将时间修改为12号.正好3天,副经理点头确认了,我的主管也确认了.但是在今天11号晚上,我的主管告知我说经理说批准我到16号才能离职.请问我该如何解决?明天就是我离职的时间了。没有合同,当时入职只有一张入职申请表.没有签过别的东西.
我来上班还没到一个月,没有工资记录。

现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这样的规定的,劳动者上班30天之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限期、试用期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之中包含的,而不是说试用期满了才去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口头即可)。而你这种情况,还未到法定签订合同的时间,而用人单位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它对你有利证据。这种情况你应该再坚持一周,够一个月拿到工资了再提出辞职。经理要求你16日离职,也就是刚好一个月的时间,也是合乎情理的,这样也好给你算工资。你这种情况,你只能再坚持几天干够一个月拿了工资走人,如果是快过年了家中确实有事,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你的一部分工资走人,这样你肯定得吃点亏,因为就算你到劳动保障部门因为没有证据,也很难受理你的投诉,而且春节之前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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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30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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