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剑楠诈骗案件?

如题所述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昭骏与邵剑楠预谋利用网络虚拟货币实施诈骗。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为谋取私利,被告人邵剑楠将从他人购买的“指尖闪投”、“区闪投”虚拟货币交易系统诈骗平台提供给被告人李昭骏,其二人约定所得利益五五分成;由李昭骏组织被告人刘启敏、丁文豪、陈炳铠共三名业务员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邵剑楠及邵剑楠安排的其麻瓜网络公司员工张榕强负责维护该平台并为该平台添加了入金充值通道。业务员刘启敏、丁文豪、陈炳铠通过微信以虚假女性身份相互配合诱骗客户在该诈骗平台入金,并按事先与李昭骏商量分成的比例进行分赃。
其中,被告人陈炳铠诱骗被害人赵某共在该诈骗平台入金89300元;被告人刘启敏诱骗被害人王某1在该诈骗平台入金41000元;诱骗被害人邢某在该诈骗平台入金10140元;诱骗被害人张某在该诈骗平台入金8500元,刘启敏共骗取三名被害人59640元;被告人丁文豪诱骗被害人王某2在该诈骗平台入金14400元。
以上五名被害人在该诈骗平台共入金16334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剑楠、张榕强于2019年6月3日主动到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1日临时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昭骏、邵剑楠、刘启敏、张榕强、丁文豪、陈炳铠配合其亲属共向义马市人民法院退缴涉案全部赃款163340元。义马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昭骏作案工具oppo牌A57型黑色手机一部、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二张;依法扣押被告人刘启敏作案工具oppo牌A5型红色手机一部;依法扣押被告人丁文豪作案工具oppo牌A5型黑色手机一部;依法扣押被告人陈炳铠作案工具苹果6型黑色手机一部。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陈炳铠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刘启敏于2020年1月14日生育一男婴,现在处于哺乳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李昭骏、邵剑楠、刘启敏、张榕强、丁文豪、陈炳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王某1、邢某、张某、王某2的陈述及转账凭证;辨认笔录及涉案照片;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书证:被告人李昭骏、邵剑楠、刘启敏、张榕强、丁文豪、陈炳铠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
(1)被告人李昭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邵剑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三、被告人刘启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榕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丁文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炳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oppo牌A57型号黑色手机一部,oppo牌A5型号红色手机一部,oppo牌A5型号黑色手机一部,苹果6型号黑色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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