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请求法院微信开庭合适吗

如题所述

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庭审询问,探索出速裁的一条新路。贵州是全国的劳务输出大省,以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人民法庭为例,离婚案件有一半以上存在当事人开庭无法以传统方式到庭的情况。如若不加以解决,会导致当事人双方将矛头直指法院,不利于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为了提升司法效率,使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用微信开庭是很有必要尝试的。但微信开庭也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法院人进行探索。本文试从司法实务方面,探索微信开庭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就开庭方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当事人可以选择视听传输方式开庭审理案件,这为微信开庭审理提供了有理的理论支持。当进行开庭审理时,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进行诉讼的参加人,通过微信开庭的方式,当事人能够看到庭审现场。同时,到庭的审判人员、到庭参加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都能够看到诉讼参与者异地出庭情况,确保整个庭审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及时审结案件。

二、基本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微信开庭只是在技术上将双方当事人的距离拉近,并不是制度上的革新。所以在审理案件时即使使用微信方式开庭,也不能突破审判公开原则。“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审判公开即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二)辩论原则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将辩论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法条中表述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微信开庭需要更好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主审法官审判业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审判流程

(一)庭前准备

在传统的办案手段下,庭前书记员需要送达诉讼材料、案件排期、通知开庭等程序性事项。但在微信开庭的庭前准备阶段与传统办案方式有所不同,在送达诉讼材料时可以采用微信送达方式。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仅用微信、彩信方式均可送达除裁判文书外的其他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是送达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重要性。新印发的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了当事人的邮编、电话、微信、送达地址等联系方式,在庭前准备阶段信息采集决定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底现场进行信息采集时,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截图方式入卷佐证。

无法到庭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应当邮寄回办案法院,更有利于法院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装卷时更需将该份证据入卷作证,只有这样卷宗才能更好的体现办案全过程。

(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书记员在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后,主审法官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后,需要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辨认。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时,可以提前编辑后进行转发,使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时,法官应以传统办案方式进行,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提交质证。在未到庭一方做出重点答辩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微信聊天框内书写书面意见,以方便入卷。

(三)核对笔录

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将笔录拍照传输到聊天框内,使对方可以更好的核对笔录的真实性。在对方核对完毕后,在聊天框内回复“同意签字、按捺”字样。此时,书记员应将重点部分编辑成文字,再次让对方核对笔录。并再次询问对方当事人,笔录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文书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一般情况下,微信开庭的案件一般均为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所以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将委托函、邮寄单据入卷加以佐证。

结语

微信开庭方式作为审判手段的创新方式,有许多问题等待办案人员总结经验。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微信开庭办案规则加以规范。从而实现办案方式创新化,办案程序合规化,真正实现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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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4
被告人请求法院微信开庭合适吗?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的。2020年2月3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采取微信视频远程开庭的方式网上办案。

该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祁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该案系特别程序,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故将开庭时间安排在年后。

为做好防范、抗击疫情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诉讼权利,该院决定采取微信视频远程开庭审理此案。

在远程开庭时,法官仔细核查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明确申请人的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了仔细询问,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庭审顺利完成。

02

2020年2月3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力地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法官李科杰开庭审案

该案为公告案件,开庭日期确定的时间刚好是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为了当事人的健康安全,主办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通过手机微信视频进行开庭审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14
不合适,既然开庭了还是需要本人到场。微信开庭觉得不够重视,比较敷衍。还是亲自到场比较合适。
第3个回答  2020-10-14
这种涉及重大判决的案件不可能是微信开庭,当下,可以采取严密防控措施现场开庭。
第4个回答  2020-10-14
这个好像没有这个吧。请求法院在微信开庭是不合规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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