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起诉外国人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第一,委托合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地人在法院起诉,应诉,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外地律师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作为非律师参与诉讼。外地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以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第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二条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涉外民事所有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件的制作,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诉讼参与者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法院可按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三,域外证据和文件需要公证和认证。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必须由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由中国驻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签订的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有效。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第四,产权纠纷案件可以选择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地方法院管辖。双方无协议选择管辖,被告在中国领域无住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目标地在中国领域或被告在中国领域有可扣押的财产,原告可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目标地、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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