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债务人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签订好抵押合同后,应当去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视为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