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音能当证据吗?

如题所述

偷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需要满意一定的条件。
偷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证据“三性”才能具备证明力。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偷偷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满足以上条件偷偷录的音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材料属于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诉讼当事人有权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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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2-28

偷偷录音能当证据。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证据不足一般是不进行逮捕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法律的规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证据不足是不可以进行批捕和处理的。

第2个回答  2022-02-24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偷偷的录音也可以成为证据,但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资料扩展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第3个回答  2022-02-23

只要符合以下相关条件。偷偷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是有效的: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举例:

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构成侵权。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具备合法性。

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第4个回答  2022-02-17
能当证据,但录音证据提交时应当注意符合如下标准:
1、 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如上所述,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窃听等方式获取的录音证据,强迫他人做出的录音证据,或无法说明来源的录音证据可能会因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内容必须清晰、连续、完整且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应当内容清晰,且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录音证据的内容应当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应当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可知,录音证据应当具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应储存于原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七条及第九十三条,录音证据是否储存于原设备是判断录音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5、应同步提交内容相同的文字
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应当尽量同步提交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稿,一方面可以更直观地展示证据内容,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加快举证质证的效率。为保证证据内容的有效性,录音证据的文字稿应当尽量连续、完整。
6、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需注意,录音公证实践中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通常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完成谈话,或在拨打时通过相关程序软件公证,而已经私下录制的音频实践中可能无法通过公证强化其证明力。
拓展:录音证据来源不合法被排除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非通过窃听、未在对方当事人的私密场所录制、不涉及窃取商业秘密的录音证据不会因证据来源不合法被排除。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3号《张文武与陈志雄合同纠纷申诉民事判决书》中,张文武在再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该证据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审查时,被认为“是在未取得陈志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认定该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
如录音证据是通过非法窃听取得,或提交证据的一方无法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录音证据存在被排除的可能。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2017)赣0104民初1111号《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陈某1所举的录音证据,其称系为从车载记录仪中合法取得,被告周某称系安装窃听设备非法取得,经法庭询问,原告陈某1对大量录音取得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原、被告虽系夫妻,但是,被告周某作为公民,享有隐私权,故原告陈某1窃听取得的录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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