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有效的辞职证据。根据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要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大家要注意了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不仅仅指以纸张记载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除口头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称为书面形式。所以根据实务总结,有四种辞职证据大家都可以轻松获得:邮寄辞职通知、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一、辞职通知书。这种方式在实务中用的最多,也是最具证明力的,辞职通知书的内容只要表明辞职就可以了,没有什么限制。但也要注意有几个地方不能写错了。首先是标题要写“通知书”,绝对不能写“
申请书”,因为从字面上理解,申请书确实有需要单位批准的意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要写通知书;二是内容里面要表明单位的名称和员工方的身份,一般写完标题后,在抬头处写单位名称,然后在正文中表明员工的身份;三是结尾部分一定要签名按手印并写上日期。写好后打印
一式两份,一份邮寄出去,另一份自己保留。
二、手机通话录音。现在的智能手机基本上都有通话录音功能,所以员工可以用打电话的形式向主管人员提出辞职,打电话时该说什么内容可以事先想好,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只要是表达辞职的内容就可以了,然后把通话的过程进行录音。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话的取证对象必须是其身份比较容易识别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是最好的人选,如果做不到的,也至少是这个单位的股东,然后在公司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取证对象的身份可以在上面说的网站中查询单位公开的注册资料,如果录音的对象在
工商注册资料当中没有任何信息,该管理人员可能是单位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下要核实单位是否给该管理人员正常缴纳了社保,社保是以单位名义缴纳,所以缴纳社保后就可以记录该管理人员的身份,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理想的取证对象,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就要考虑放弃这种方式,不能核实身份录音没有任何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