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宅是指国家以成本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宅。是国家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知道自己筹措资金建设的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4平方米以下的贫困家庭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政府补助金的非收益性住宅。已经收到安居住宅房地产证明书的所有者在征得原所有权机构的同意后,可以向市房改建申请取得安居住宅所有权,交换市场商社(红皮)房地产证明书。办理了这些手续后,安居房即将成为市场商品房,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