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解读

如题所述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什么是物业费
1、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2、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二、物业服务人需要定期报告和公开的事项
1.服务的事项须一一列明。
2.负责人员包括总负责人和各项事项的负责人。
3.质量要求.每一种具体管理事项的质量要求。
4.收费项目:哪些项目是收费的。
5.收费计算标准:应当执行约定的标准。
6.履行情况:各项服务事项的履行情况。
7.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依据何种理由使用、使用标准、使用数额、结余数额等。
8.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特别是如何处置的结果。
三、对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的理解
1. 不得无理拒绝物业管理人进行物业管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的。只要切实提供了这些服务,如果业主以自己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就是无理拒绝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逾期支付物业费.即业主违反约定,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费。首先物业服务人可以对业主进行催告,并且确定宽限期,要求其在合理宽限期内支付,其次,业主超过宽限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裁判后,业主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支付报酬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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