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病例医嘱护士代签医生名字

目前正在和医院打官司。
我们向法院提出对医院的病例真实性有所怀疑。医嘱事后由一人伪造所抄写。并代签主治医生姓名。医方不能提供真实的病例医嘱。要求法院进行司法笔迹鉴定。
法院通知医院做笔迹鉴定。还未做,医院就主动承认了:主治医生的签名是护士代签的。
有没有专业人识给与看法。
并希望能告知我该从哪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相关的法规制度里查询到法律依据。
万分感谢!!
更希望各位专业人士可以告知我在哪里可以查到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相关的法规法律依据。
谢谢 !

  关注楼主的问题也有三天了,鄙人试探着根据从业经历给楼主一个解答,希望有助于楼主解决疑惑。
  1.有关于病历(楼主写为“病例”大概是不对的)书写的卫生法律规范,主要有——
  A.《医院工作制度》(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布实施),该《制度》现在仍没有废除,仍有法律效力。其中“二十五 病例书写制度”,门诊病历由医师书写签字;住院病例由实习医师填写,住院医师审查、补充修改、签字(无实习医师,则由住院医师填写,主治医师审查修正并签字。)
  B.《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http://www.shdma.com/show.aspx?id=103&cid=51)第七条规定:
  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两个规定,基本相同。护士无权代写病历,更无权代医师签名。该两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医嘱(单)是病历应填写的内容之一。
  C.《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医院)负责保管;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等等。
  楼主所说的医院伪造病历,显然是违法的。
  2.需要提醒楼主:即便有伪造病历(医院似乎也不想隐瞒下去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也仅仅证明了医院在病历书写、医嘱单的填写等方面错在过错行为(确实是违法行为),但是,这一违法行为,是否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侵权后果(特指造成患者何种病患损害)的原因,还需谨慎注意!通常,民法中侵权案件,需要考量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看医院的违法行为(伪造病例或伪造医嘱单)与患者的病症后果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因没有医嘱单,则护士无法实施注射、给(换)药、特殊护理等等,而贻误治疗,导致病症加重,就可以判断无医嘱单是造成病症加重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赔偿的法定要件,也许法院就不支持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楼主没有介绍病症病情,不好妄加臆想。只是提醒楼主注意,这可能就是医院方面的“杀手锏”!
  3.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楼主没有提到)?建议注意有关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以及处理的法规——
  A.《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很普遍,网上查找不困难,不多说了)。
  B.《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http://61.49.18.91/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0804/29353.htm)。
  C.《《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http://61.49.18.91/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0804/18391.htm)。
  楼主不妨上网查找,相信会有收获。
  另外,建议楼主:应多请教医生(医师)、医学专家,毕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很专业的科学,仅从法律角度、或者患者本人及家属的直觉感觉考虑,难免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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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29
医疗纠纷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医院无法证明没有责任,就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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