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文学奖及其由来?

如题所述

诺贝尔早在1893年托人起草的遗嘱时,就提到了要奖励“在广阔的是知识领域或人类进步的道路上作出最重要最富创造性的发现或最引人注目的进展”。在1895年 11月 27日最终定本时提出,要将一年一度授予“在前一年为人类做出最大贡献”者的五项奖金之一授予“在文学领域内创作了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并指定要由"斯德哥尔摩文学院"颁发。在他的遗嘱中特别地规定了:“不考虑候选人的国籍,只要完全具备资格,无论是否是斯堪的纳维亚人,均应授奖。”

  诺贝尔文学奖获奖者被授予一份获奖证书、一份带有诺贝尔头像和铭文的金质奖章,奖金数目取决于当年利息收入,每年数字不等。1990年经瑞典国王批准,诺贝尔文学奖将授予“最近一年来”“在文学方面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改为授予“近年来创作的”或“近年来才显示出其意义的作品”。“文学作品”的概念扩展为具有“文学价值的作品”。文学奖金由斯德哥尔摩诺贝尔基金会统一管理,由瑞典文学院评议和决定获奖人选。 90多年来, 除1914年、 1918年、 1935年、 1940年至1943年未颁发奖金外, 已有90多人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其中1904、1917、1966、1974年获奖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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