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求解答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所以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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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减免了税收,实行粮种补贴,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种粮热潮,这种热潮的出现,刺激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大部分外出经商、打工农民回乡承包土地,导致了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增多,可土地承包纠纷在处理时矛盾大,工作难做,引发上访苗头。 ㈡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①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发纠纷;②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③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④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⑤外出打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引发的纠纷。 ⑵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如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拿到“两补”,原承包户纷纷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被转让户又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耕种土地,而是转让给他人种植,后来原土地承包人欲收回土地经营权,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⑶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一般是第三人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签定承包合同,但作为该村集体成员的村民或村民小组不服,直接抢种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承包人承包的土地。 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⑷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的地被征用,有时甚至是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此主要是指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即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的金额发生的纠纷。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从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权的第三人请求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 ⑸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或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或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或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提高承包费;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有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 ⑹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高,越权处理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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