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我父亲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骑电动车)对方是汽车,交警队判对方全责。但是当时没有赔偿。

对方是日本人,一判定了对方就把车开走了,我们家的电动车确被扣了,要求赔偿,交警说治好了伤再来,结果四十天治好了之后,交警却让上法院诉讼,父母都是法盲,就全权委托当地律师上诉,但是律师的结果却是找不到人,现在还有办法要求赔偿损失吗?

您好!你的情况我能理解和同情。我想和你说的是:在中国,这个人情世故很浓厚的社会,正义仿佛很难得到申张。
既然是交警已经判责了,肯定有相应的车牌号等记录,上诉找不到人,纯属对方的委婉说法,不想为你劳心费神;或者那个日本人已经打通了上下关系,正义显得有点微不足道。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其他律师咨询或者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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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9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第2个回答  2019-08-29
现在已经没有办法要求赔偿了,因为这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有效期是两年,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有效期了。
第3个回答  2019-08-29
有多少损失就要求多少损失啊!医药费按照发票,误工费按照实际收入乘以医生建议天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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