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如题所述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所用“合同”一词的内涵及外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本罪的“合同”似应指“经济合同”。
正确界定“合同”一词,应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
(1)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
(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之“合同”。
(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在总体上,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

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
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
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
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
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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