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谁享有所有权?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某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机床一台,公司缴纳了比普通租赁高的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人没有及时来收取机床,该公司认为机床的所有权归自己,拒绝融资租赁公司来收取机床。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疑

融资租赁为租赁物的使用人提供方便,但自身要冒很大的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出租人冒各种风险进行融资租赁目的就是为盈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机床合同到期后,出租公司没有及时收取机床,但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机床的所有权属出租公司,该公司不能主张机床的所有权人是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法理荟萃

除有特别约定,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并不具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期待权。但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会出于取得交换价值的利益而约定所有权归对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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