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案子己经交到检查院,已经退回公安局,这是第二次交到检查院,如果证据不足,还会判行吗??

如题所述

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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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9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仍然证据不足,就必须无罪释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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