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很多军人在退伍后都会安排工作,档案会送到安置单位,军人持报告证到安置单位报道后,劳动关系即建立。
今天的案例分享:一位退伍老兵在2004年退伍后,被安置到一个国有公司,档案已经邮寄到国有公司,但是该公司拒绝接收,老兵未正式上班。老兵通过申诉,投诉等多重途径均维权失败。后该公司称老兵的档案丢失,直到2019年通知老兵去领取档案,确定档案仍在该公司。
首先,根据《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请求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老兵和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焦点是:安置单位接收退伍军人档案时,是不是就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是,就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可以要求该公司补发2004年—2020年的工资,并要求其补交五险一金。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可以要求安置办重新分配安置单位,并要求安置单位按照《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一定能补助。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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