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

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

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

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

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

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

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三十

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

进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其中还详细包括了隐私利用权、通讯秘密权、情报保密权以

及个人生活自由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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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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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11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有失科学。

3、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5、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111条和112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院。”“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52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人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