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检察院是否可以不予理睬,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2-02
  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抗诉申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具体的理由和请求的应当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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