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全文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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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1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分规定可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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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11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1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1.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2.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4.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15.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16.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7. 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18.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19.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20.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1.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2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24.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二、 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10.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三、 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5.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10.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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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
  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182条)
  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3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6.逃汇案(第190条)
  37.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4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偷税案(第201条)
  47.抗税案(第202条)
  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5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6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69.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70.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7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3.绑架案(第239条)
  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47. 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8.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4. 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59.遗弃案(第261条)
  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1.抢劫案(第263条)
  62.盗窃案(第264条)
  63.诈骗案(第266条)
  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2.伪证案(第305条)
  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3.脱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6.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四、禁毒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案(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95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8.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9.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4.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
  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案(第297条)
  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9.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第303条)
  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3.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5.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49.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0.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53.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4.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
  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63. 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
  64.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条)
  65.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6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67.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
  68. 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
  69. 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
  70.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71.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72.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
  73.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
  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75.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76.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
  77.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8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8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4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
  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七、消防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八、交通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种)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参考资料:http://www.yabtga.gov.cn/xsnews/news_view.asp?newsid=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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