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如题所述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相应级别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体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其职权包括:
1. 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2. 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 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 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通常被称为政府,是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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