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

如题所述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应协调配合,采取校园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公布户口办理指南、等,做好入学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以上由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1、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2、在我市就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证明材料;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3、在我市就业并经我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初级工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
(4)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fjosta.org.cn)查询打印的相应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材料。材料有疑义的,受理、核准民警应登录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fjosta.org.cn)进行核实;
(5)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6)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仍按《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榕公综〔2009〕611号)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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