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4月3日应聘到现在单位(机关)工作,试用期2个月,但是合同是从2006年6月1日签的,合同期为两年。
问题一:依据劳动法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合同期内,那我合同到期日期应该是2008年4月还是6月呢?
问题二:合同到期了,但是我仍然在这儿工作,单位也没有续订合同,那算什么呢?如果单位现在(比如9月)提出不用我了,那单位是不是该(依据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我两个半月的工资?
而且合同到期而未签合同的这几个月应该(依据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给予补偿呢?
除此之外,没有给加班费,没有按规定放年休假,没有发降温费等等也可以得到补偿吧,具体是怎么执行呢?
请法律专业人士给予回答,谢谢!
也就是我现在算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那如果我主动提出要走或单位现在提出签合同而我不愿意签,那么单位是否应该给予未签合同的这几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单位是否必须给职工购买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