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亲子鉴定,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法院会从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基础,判定是否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是否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性。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如果一方申请确认(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1、载有父母子女关系、血型的《出生医学证明》。这个是最常见的比较有用的证据;
2、在妻子受孕时间,夫妻双方因客观原因没有同居的证据;
3、在妻子受孕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4、婚外男方陪产、垫付生产费用或支付或承诺支付抚养费的记录等;

1、一方拒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2、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
3、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 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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