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对我女儿动手动脚,做为每母亲的我,该怎么办呢,选择去告他,还是和他离婚?

如题所述

答:您可以去告您老公猥亵罪,也可以和他离婚,这是两个独立的关系。 首先,如果您认为您和您老公感情已经破裂,想要离婚的话,可以和您老公协议离婚或者是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就是说只有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等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才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您想要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的话,不能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其次,关于您老公对您女儿做的事情,可能涉及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所以您可以直接向公安局报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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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0
你们应该是二婚家庭吧,女儿不是他的亲生女儿。如果他确实是对女儿有非分之想,还有行动,那就只能选择离婚了。不然就是把女儿置于危险之中,而且这样的无良男人实在没有理由和他过一辈子。
第2个回答  2021-05-20
对你女儿动手动脚,你在看见了,你不在时谁保护她,可以选择报警,赶紧离婚别抱侥幸,出事就来不及了。
第3个回答  2021-05-20
建议离婚,收集证据,采取报警处理和法律的手段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其次,为了女儿的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远离这个男人越远越好。
第4个回答  2021-05-20
我老公对我女儿动手动脚,这种情况,你要带着你女儿单过,远离这种人,然后就马上和他离婚,这样做女儿就有了安全感,如果不离婚,还和禽兽不如的人在一起生活,受伤害的是你的女儿,不及时解决,出现问题,你女儿会恨你一辈子的。
如果你选择去告他,你要有证据,可以直接报警解决。
谢谢邀请,佛系,2021年5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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