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退税,税务局要上门核查,需要给钱吗?

第一次退税,税务局要上门核查,需要给钱吗?

不需要。
【拓展资料】
1、问:首次申报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吗?

答:是的。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

2、问:核查什么内容哪?

答: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企业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应与实地核查的地址一致,不一致的需要提前变更。

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具备与企业申报退(免)业务相匹配的经营条件。

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4.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内容包括: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

③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单证备案通俗点理解就是企业的“货物流”证据链,货物是怎么输送到国外的,货物流一定要完整,单证备案实际核查时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实际核查时一定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联系好,按照要求准备资料。

3、问:老师,上面的我基本看明白了,有一个备案单证不太清楚,出口货物装货单就是装箱单“parking list”吗?

答:非也非也!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国际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装货单又称为“关单”。随着通关无纸化的实施,企业已经无法取得场站收据了,可以直接用《通关无纸化海关放行通知书》来代替。《通关无纸化通知书》从何而来哪?问报关行要!给你一份“压箱底”的装货单瞅瞅。



4、问:如果单证备案不齐,可以退税吗?有没有什么处罚?3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5、问:业务员已经离职,有一票报关单对应的海运提单复印件找不到了,我可以PS一张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问:老师那我还是按照规定来吧,别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来遇到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就有点哆嗦!

答:实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核查业务的真实性,不用过于担心,准备好上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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