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系数计算方法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基础养老金=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建账前缴费年限×1.3%。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主要包含两大指标。

第一个指标是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指标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只要是同一个统筹区的所有参保人,在同一个年度办理退休,这个数值都是不会变化的,是一个固定值,但是如果跨统筹区,这个数值就会发生变化。比如同在广东境内,在深圳办理退休和在广州办理退休,这个数值是完全不同的,我这里所说的统筹区,基本上是以地市级以上的城市来计算的,但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不管在哪个区县办理退休,都是在同一个统筹区内。

第二个指标是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这个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实际就是每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那么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实际就是根据缴费指数来最终确定的缴费基数,这个主要体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面比较突出,单位的在岗职工,除了要参考社会平均工资的高线和低线两个部分外,一般都是视为100%缴费,缴费指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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