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III 归责原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7
– 1.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管领的动物、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第106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 5.过错责任原则

– 6.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2)、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 7.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3、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4)、公平责任是依据公平原则对损失进行的适当补偿,而不是对分配正义的实现。

一、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

3.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4、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第38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58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76条【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的抗辩事由】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5、物件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85条【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 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第90条【林木折断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第91条【地下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1、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2、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 第65条【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69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 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第73条【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5、第80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 第82条【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6、其它无过错责任

– 第41条【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

7、其它无过错责任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