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平台有哪些

如题所述

摘要:互联网保险平台有哪些?网上保险平台也叫做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它是指保险公司依托有成熟技术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第三方可以是保险中介和兼业代理行业网站。网上保险也称网络保险或者网销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平台有哪些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互联网保险平台有哪些
1、招商信诺保险。一直积极研发符合中国市场需求的团体与个人人寿、健康、高端医疗、意外及伤残等保险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过500家公立及私立医疗机构的直付医疗服务。经过13年发展,2015年招商信诺年保费收入接近80亿元,业务已覆盖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湖北、湖南、山东、辽宁、陕西、重庆和河南等地区,招商信诺已发展成为一家特点鲜明、初具规模的中型寿险公司。
2、中民保险网。中民保险网成立于2008年,是最早通过中国保监会审核并获得互联网保险销售资格的大型保险网站之一,也是目前唯一覆盖旅游保险、意外保险、家财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险种在内产品线最全的第三方保险网站。
3、向日葵保险网。总部在广州,满堂红集团重金打造的保险网,致力于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需求人员搭建广阔的网络平台。我们以最快速、最有效的电子商务形式,为全国优秀的保险从业人员提供一个展业、交流的平台,同时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咨询服务,以实现“保险从业人员轻松卖保险,客户自主买保险”的双赢局面。
4、优保。总部在厦门,国内第一家外资第三方保险平台,其母公司ehealth是美国最大的健康险在线投保平台,纳斯达克上市企业。中国地区技术支持为翼华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主要险种为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其中意外保险产品又有签证险,旅游险,母婴险等,产品实现全国销售,实现电子化保单,最快一小时生效,支持网银、银联、支付宝付款,通过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认证。
此外,网上保险平台还有捷保网、E家保险网、慧择网、车盟、搜保,然后还有一些保险网站如:生命天空保险中间站、成功保险网等主要通过网络给保险营销者和保险购买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易平台或采取招标的模式。基本不具有网上购买和交易的特点,故只能算半个保险电子商务模式。
网上保险平台怎么样
目前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网上保险商城为广大客户量身定制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险保障规划,全面满足您对保险的保障需求,其主要有少儿教育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寰球尊享等保险。
同时网上保险平台上的保险作为新兴事物,销售额相对来说所占比重较小,但增长迅速,而且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为网上买保险不仅方便快捷,后期理赔服务和通过传统渠道购买的保险无任何区别。此外,中民保险网特有的协助理赔服务,可为客户提供详细的理赔材料清单、帮客户更有效的与保险公司交涉、并督促其尽快结案。
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1、经营险种的拓展
笔者以前接触过几款互联网保险的产品,险种多是投连险,主要模式是“保险+信托”,即凭借养老保险公司能够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业务的资质,集合投保人资金,然后将资金运用于信托计划,相当于投保人间接购买信托产品。此模式的前提在于,保险公司具有汇集公众资金的资质,根据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具有开展投连险的资质。此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即(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较之此前互联网保险较为单一的险种,《管理暂行办法》大大拓宽了险种范围,产品的增多或许将迎来互联网保险的爆发式发展。
2、经营主体的明确
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厘清了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平台的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需要指出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经营行为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且需要进行备案。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经营有了门槛限制,并非任何人设立了平台就可以开展保险经营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3、经营行为的细化
《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经营条件、信息披露、经营规则方面对经营行为进行了细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和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需要具备的条件,至于哪种性质的平台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的主流渠道,仍需要市场的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设信息披露专章,坚持切实保护投保人信息知情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应在官网上设立信息披露专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披露规定的内容。在经营规则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为保证资金安全,投保人原则上要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这里的支付通道是否必须是银行渠道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提供并没有说明,笔者认为,二者应该均是可以的,不应做强制性规定,而应由市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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