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贷款全程不收费合法吗

如题所述

等额本金好还是等额本息好?

按照正常情况来说,选择等额本金当然是比较好的,节省利息比较多。但每位借款人的个人情况都是有一些区别的,等额本金适合资金充裕的人,利息也少很多,等额本息适合资金不那么充裕的人,利息也就多了。

拓展资料:

等额本息,借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还款金额,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能够最大程度的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但缺点是,总体利息支出比较多。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房贷,借款人每月月供不变。应每月承担相同的款项,方便借款人安排收支。

等额本金,就是总体利息支出较低,随后的时间里每月还款额将会递减。缺点是前期还款负担较重,特别是第一期还款时压力会很大。但是随着还款时间的推移,还款负担会逐渐减轻,最后总的利息支出较低。

临近银行年中贷存比考核,虽然遇到央行降息,但资金市场短期利率却逆势上涨,尤以一周利率涨幅最大。1周利率从2.4567%涨至4.3083%,涨幅高达75%,2周和1个月利率涨幅均超过40%。

原本信誓旦旦坚守"基准阵地"的中小银行为何无法坚持,五大行面对中小银行上浮置顶的挑战,却又为何按兵不动呢?

中小银行的"坚守"似乎并不可行,而此前一些中小银行之所以按兵不动,也是处于观望状态,而今,这种观望似乎已经结束。虽然五大行在存款利率上低于中小银行,但也没有形成太大差距,这对于五大行的存款来说,影响微乎其微。

而五大行与中小银行不同的是,他们有更好的声誉和风险管控,这使得客户更愿意把钱存放在那里。

在贷款未到期前,不管利率如何调整,一律按合同利率计息。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不再实行原合同利率。贷款合同期内原则上执行合同利率。

一年期以内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若新利率低于原利率,在签订展期合同时一般按原利率确定或按照有关法规双方协议确定。

平安普惠贷款不还怎么办?

平安普惠贷款不还后果如下:

一、公司会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督促债务人偿还借款。

二、会有高额的违约金与罚息

三、如若协商不成,公司还将会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主张还款。如果对方起诉你,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话,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四、逾期记录将会上传到人行征信系统中,从而造成信用污点。

拓展知识:贷款不还利息的计算与裁判

首先,如何确定计息期间。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复利应自按约或按规定结息付息时拖欠之日起计算,并无疑问,但利息或复利应计算至何时,则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复利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借款方当事人不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底线应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一旦判决确定了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后就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这是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拘束力、执行力所在,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偿,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前借款方提前清偿,则应在判决基础上相应减少利息支付。这属于借款双方的自行和解,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应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清偿,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对贷款方来说,同样也是违约行为的继续。一种行为两种性质,贷款方针对借款方便享有给付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两种请求权,并允许选择其一。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方当事人的起诉日。因为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评判,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结果不得超出诉讼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范围;贷款方起诉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方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即法院受理时借款方所拖欠贷款方的借款本息,只应到起诉时止,此后属诉讼中及判决后迟延而增加的,不属起诉时双方诉争的事实范围。如果允许借款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甚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后仍拖欠,那么法院事实的认定是否确定?如在判决时,就考虑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确定的期限履行,那么,判决书的拘束力何在?判决后,借款方随着履行的迟延而支付贷款利息数增加,那么判决结果的确定性何在?因而应以起诉日为判决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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