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有哪些?

巨大的成就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边防的稳固,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纵观中国长期的历史,我国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能够在政治上完全彻底统一。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来看,旧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保留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例如,内蒙古地区有盟旗和省县并存,省县由中央委派的官员治理,盟旗则由世袭王公统治。西藏地区存在着“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制度。西南和西北一些民族地区,还保存着不同范围的土司制度、山官制度、千百户制度、头人制度和伯克制度等。这些传统制度,不仅具有压迫和剥削人民的性质,而且影响中央政府政令的统一,不利于国家统一主权的维护。由于民族地区大都位于祖国的边疆,这种政治上不统一状态,很容易为外国侵略势力利用,影响祖国边疆的巩固。 新中国建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许多民族地区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割据状态,实现了国家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巩固了祖国的边防。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祖国所有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同舟共济,它为各民族人民把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有机地结合起来提供了最为恰当的政治形式。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力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一个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而言,有两种权利至关重要,这就是平等的公民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国家的公民,少数民族公民应与主体民族的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作为一个民族,它应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保持和发扬本民族特征的重要条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这两种权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的民族的地方自治。无论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还是民族自治地方之外,都要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关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保障实行自治的民族的权利,还要保障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民族平等不仅表现为民族之间的平等,而且表现为一个民族内部成员间的平等。在五十年代(西藏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为适应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我们在民族地区普遍进行了和社会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社会制度,进行了废除封建特权的宗教制度改革,并先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可以说,只有在新中国建立后,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各少数民族才享有如此广泛而彻底的平等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保障,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权利,经济管理自主权、财政管理自主权、教育管理自主权,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自主权、发展民族文化自主权等广泛的权利。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一方面,调动了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和本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的义务制度化、法制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力更生和开拓进取,加上国家有力的扶持和帮助,两方面因素结合,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族自治地方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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