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手续办理迟延被延期交房怎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开发商跟业主约定了交房时间后,又因为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导致延期,那么将直接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不过,因为政府的原因才导致延期交房,所以购房者到期拿不到房,又无法确定开发商是否违约。 事实上,因为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才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其实已经属于违约,不过因为开发商并无过错,其实属于正常延期交付,所以购房者需要给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满后开发商还不能交房的,那么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另外,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发生延期交房的属于正常延期交付: 1、由于施工迟延导致延期交房; 2、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被延期; 3、市政配套迟延被延期等。 其实,只要发现不是开发商的过错,并且都是合情合理的延期,那么开发商即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相反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发身延期交房的属于非正常延期交付: 1、开发商经济实力不够,导致建筑工程被延期; 2、相关政府手续违法,并且无法正常办理等。 如果出现有以上非正常延期交房情况的,那么开发商不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支付延期违约金。 其实实践中因为工程等原因,或者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气,那么即使开发商有明确交房时间,但计划赶不上变化,那也是不能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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