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价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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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收入是指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扩展资料: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检查:

1、检查往来账户

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尤其是“其他应付款”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的货方发生额,看企业对应账户是否和货币资金流入或债权“应帐账款”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

2、核算来核实价外费用

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红字记录。审核“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

3、检查收入类账户的内容

通过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明细分类账贷方发生额核算的内容,看其是否有价外费用。这类问题一般都是经营自行加从或从销售额中人为分离销售价款,具有较大隐蔽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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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增值税价外收入,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包含在商品价款里的收入。


对于销售方,是增值税价外收入;对于购买方,就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核算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10年9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010年1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五、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5]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0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为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10年9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010年1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财务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例6]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为价外费用,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销售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例7]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00000元,5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4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
  5月1日
  借:预收账款  100000
  应收账款   2510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银行存款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第2个回答  2013-08-11
增值税价外收入也就是指增值税价外费用,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第3个回答  2013-08-11
除了商品本身售价(不含税)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收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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