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证的办理?

我爸是知青,当年知青下乡时我爸被安排到乡下工作一直至今,出于今后返城能有居住的地方的考虑,我爸就在我们县城一个比较偏僻村里从当地百姓手中上买了一块土地(我所说的土地原来是山后面自己动手整平了)且得到了他们的同意和签字的协议,此土地位于半山坡,买的时间是1987年,当时由于家庭条件贫困一直没能力去造房子,直到目前由于家庭住房实在紧张,去年我家在已节约经济开销为前提自己动手把房子造好了,由于当时造房子时不清楚也不了解造房的手续,我们长期居住在农村对房产证等一些事缺乏了解,后经人告知才知真相从而留下现在的困扰,为此我很希望能得到广大好心人的热心帮助尽快解决此事,在此我谢谢大家了!

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节选) 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是指住宅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父亲的宅基地,子女有继承其使用权的权利,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子女享有继承权无户口为城市或农村之分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宅基地批准文件(原宅基地证);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所在村委会证明; 5、你父亲去世后,其财产由你一人继承的证明; 7、土地证书年检申请书; 8、土地证年检审核表; 9、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 10、土地登记卡。
上述相关表格去乡人民政府土管所或区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领取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和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其使用权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依法合理的确定。如果要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除了要依照当地乡(镇)村的统一建设规划进行之外,还必须要由乡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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