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扩展资料:
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出台盗窃案量刑标准 偷弱势群体千元入罪
江苏省盗窃案件量刑标准:
1、根据盗窃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5)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力口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6)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7)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扩展资料: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出台盗窃案量刑标准 偷弱势群体千元入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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