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常用的外贸术语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在2000《通则》的十三种价格术语中,FOB、CIF和CFR三种在我国使用率最高,也是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常用术语。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在我国习惯把FOB称作"离岸价",因其不准确性而渐受淘汰。采用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负责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船运,也即排除了空运和铁路运输使用该术语的可能性。

按FOB定义,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都由卖方承担,过船舷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使装船费用的划分更加明确,在贸易习惯做法中便产生了FOB的种种变型: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FOB包括理舱费(FOB Stowed);FOB包括平舱费(FOB Trimmed)。
这4种变型一般用于承租船运输方式,在使用班轮运输时并不需在FOB后面画蛇添足,因为班轮运输本身就默示了运费是由租船方支付的。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在我国习惯叫做"到岸价",这种叫法也不精确。采用CIF这种术语,在其后面应注明目的港,例如CIF上海

卖方负责租船定舱,按期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仅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发生的风险。

CIF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贸易术语,采用该术语时,交单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交货,是一种最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和凭单付款。CIF也被称作"单据买卖",或更确切地说,当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

CIF合同不同于FOB合同,FOB合同下租船和备货是由买方和卖主分别承担的,但CIF合同租船备货都需卖方料理,故卖方必须注意好船货的衔接。
按照2000《通则》,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我国只负责投保最低险别。最低的保险金额是合同价加10%,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提供

--CFR(L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又称离岸加运费价、运费在内价。

CFR后面注明的也是目的港,如CFR香港。

CFR是介乎于FOB和CIF之间的一种价格术语,它是由卖方负责运输安排,但买方负责保险。除此之外,其他的风险、费用划分及权利义务大体与CIF相同,也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

CFR由于是由买方办理保险,故卖方一等货物装上船,就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由于卖方疏忽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则卖方必须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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