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承建了某工程,这个工程在某时间出现了质量事故和技术缺陷,而施工单位却说这些工序都是经监理和建设方、监督站已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不予承担相应责任。我知道在考二建的书上提到过这是不对的。但是我找来找去没发现是哪一条,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予以赐教!谢谢!急需用!
应该是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了就是我提问的那意思。我在二建的法规书上看见了。现在忘了,找也没找着了。
我也没找到这么具体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