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中的有说施工单位不能推卸因建设、监理和监督机构对产品验收合格后出现的质量事故责任具体是那一条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承建了某工程,这个工程在某时间出现了质量事故和技术缺陷,而施工单位却说这些工序都是经监理和建设方、监督站已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不予承担相应责任。我知道在考二建的书上提到过这是不对的。但是我找来找去没发现是哪一条,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予以赐教!谢谢!急需用!

我认为根据建筑法的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就可以判断出,无论在什么状态、什么情况都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建筑法有相应的处理责任。 而监理单位签字了,是因为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监理单位只承担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追问

应该是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了就是我提问的那意思。我在二建的法规书上看见了。现在忘了,找也没找着了。

追答

我也没找到这么具体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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