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企业降价

如题所述

如何看待企业降价竞销行为?(问题探讨)
  □方韧
  我国物价水平从1997年10月始逆转,近年呈下降状态,彩
电、VCD机等产品,三年间降幅超过人们的预料。
  面对普遍降价热潮,一些企业要求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禁
止降价竞销,一些行业制订了“行业自律价”,一些工业部门
也抱怨工业品削价竞销使企业利润减少和税收受影响,并频频
发文阻止降价促销。那么,如何看待眼下众说纷纭的降价竞销
行为呢?
  降价竞销是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后的正常现象,激烈降
价竞争只是结构调整过于迟缓背景下的自然结果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国内企业只有生没有死,无论是空
调器、电冰箱厂还是汽车、化纤厂,在各个省区遍地开花。近
年消费需求普遍不振,加工能力过剩,许多工业品长年积压,
一些企业降价竞销只是出于回笼货款、发放工资等生存上的压
力,还谈不上通过降价来排挤竞争对手的问题。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
当竞争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
它积压商品;……(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
品。”许多工商企业产品库存两三年以上,沉淀着大量银行贷
款。对长年积压或者已换代产品实行削价甩卖,不属于《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低价倾销行为”。
  在20个省区都办彩电厂的情况下,即使作为同业龙头的长
虹彩电频频降价,也达不到垄断国内全部市场的程度和能力,
用不着担心长虹会独家垄断。高新技术产品如电脑、手机等换
代很快,新产品一上市旧产品迅即大削价。这种市场经济的规
律是根本不能用“行业自律价”来扭转的。如果企业以降价作
诱饵欺骗性推销劣质商品,消费者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控告厂商,物价部门以及工业主管
局没必要制订诸如自律价、成本认定和最低售价等规定来人为
阻止降价竞销。
  实际上,正由于进口64厘米彩电零售价比长虹或康佳高出
一两倍,国内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在分析性能价格比之后,才转
而购买国产彩电。在国内录像机和计算机市场上也是同样情况。
  降价促销行为不违反《价格法》等法规,而自律价协议及
其它阻止降价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等,反倒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一些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对大到钢材、轿车、平板玻
璃,小到VCD机、羊绒、食糖等20多种竞争性产品,制订固定的
行业价格标准,在“阻止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下滑”的名义下,
把过去已经完全放开的价格又变相地管起来。这种做法实际上
反而产生了保护落后低效、搞行业价格垄断的诸多不良后果,
人为地曲解和滥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违反了《价
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国《价
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
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
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
格”。第十一条也写明“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允许先进企业降
价促销竞争性商品,剥夺了经营者合法的自主定价决策权,违
背了《价格法》中的上述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都要求厂商有义务向
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但诸多降价禁令却反其道而行之,
实际上起了偏袒落后低效企业的作用。《价格法》第十七条规
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一
些行业协会实际上超越了权限,不自觉地扮演了行政部门的定
价角色。
  一些行业自律价协议规定“企业不能以低于行业的社会平
均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价格必须能够补偿生产成本”。这既
脱离现实又违反经济常识。当代工业体系中行业成百上千,企
业个数和产品种类数以十万计,要准确计算和制订出全行业的
社会平均成本,根本难以做到。即使应时测算和协商公布出一
个最低售价标准来,也肯定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还得
不断根据该行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的情况来调整行业平均成本和
最低售价标准。这会带来保护落后、打击先进和阻碍技术进步
的消极后果。
  当然,工商行政、物价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以我国《产品质
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民商法律为依
据,对那些以折价、削价作幌子推销劣质商品或者偷工减料、
缺斤短两、售后维修不负责任的厂商,以及以削价倾销来挤垮
同行而后又独家垄断市场抬价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行业自律价以及其它禁止降价的条例规定,不但没有法律
依据,更阻碍了内需扩大和市场启动
  《价格法》第九条要求“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
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我国粗放型工业生产模式使工业品单位能耗不但远高于日本
、德国,也高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的标准,企业人浮
于事使工资性支出也偏多,加上乱收费、乱摊派、企业的贷款
利息支付重,按单位产品成本核算下来,一些耐用品出厂价格
与多数居民收入水平不相适应,显得偏高。国有商业、物资和
粮食部门流通费用和工资成本也没有压下来。农民对家电、农
机、家具等需求旺不起来,其原因是农民嫌大件商品售价高。
在农民储蓄倾向较强、收入增长放慢的状况下,对三轮农用车、
彩电等规定自律价或最低销价界限,实际上影响了农村市场的
开拓。
  就是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成熟的美国、日本和法国,降价
竞争也是生产小轿车、计算机硬件和民用飞机等产品的跨国公
司作为争夺世界市场的主要方式。可见,降价竞销并非如一些
人说的所谓“低水平竞争”。
  民航部门以“全行业净亏损”为理由,不许航空公司打折
销售。这种所谓“自律价”既有违《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又使本不景气的民航客运业更显清淡。邯钢能扭亏
成利税大户,关键是抓住降低成本和售价这个企业生存的灵魂。
电信资费降价引起的需求灵敏反应,证明了偏高价位对消费的
严重制约。电话初装费降后不到两个月,北京市申请装机就突
增20多万部。
  必须指出,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商标法》以及《民法》等法规,有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
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厂商和有关部门在理解、解释和具
体执行时容易产生不应有的误导和错觉(如“不能低于社会平
均成本”等提法)。另外,在上述两部商法中,对惩治假冒伪
劣、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方面规定得较鲜明和确
定,但对保护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鼓励先进和优胜劣汰、
防止过多行政干预、促进价格进一步市场化、推动经济商品化
和国际化等方面的规定,却显得不够明确和重视,这就需要不
断完善这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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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7
饮鸩止渴,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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