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2、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 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