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国家三包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要求修理者或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例如修理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修复产品,生产者承诺三包,或消费者要求修理而销售者已委托修理者进行修理等。根据新三包规定,销售者不得通过合同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例如,销售者不能以保修单上所列修理者负责修理为由,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鞋类三包法》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 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可凭发票或“三包”凭证要求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 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虚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
- 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前款商品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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