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如题所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主要阐述了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条件与清算程序。首先,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经营亏损严重且无法继续(第(二)项);一方违反协议、合同和章程导致无法经营(第(三)项);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影响(第(四)项);无法达到经营目标且无发展前景(第(五)项);或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达成(第(六)项)。解散申请需经董事会或违约方提出,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当合营企业因第(三)项解散时,违约方需对造成的损失负责(第九十一条)。解散时,清算工作必不可少,通常由清算委员会负责(第九十二条),成员通常由董事或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清算费用和酬劳优先支付,清算过程包括财产清查、清算方案制定等(第九十三条),并在诉讼中代表企业(第九十四条)。


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遵循出资比例,特殊情况除外。清算所得需依法缴纳税款。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交报告,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解散后,相关文件由中国合营者保管(第九十六条)。


扩展资料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共计十六章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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