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相关问题

郭南,某市某局技术处处长,该局重点培养的局级后备干部。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某大学,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三年。可是刚刚到校不久,就接到从单位寄来的免职通知书,技术处处长非常迷惑,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纪律,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数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参加硕士研究生的学习,专业对口,而且得到领导同意,学习费用夜已经由单位先行支付,自己的工作关系仍在单位,且签订了毕业后仍回本单位工作的协议,他不明白单位为何要对他进行处分。他经常为此事苦恼,难以投入到正常的学习生活当中,一个半月以后,他鼓足勇气,向市人事局递交了自己的复核申请,请求市人事局查明事情的经过和原因后,撤销单位对他的处分。
不久之后,他收到了市人事局拒绝受理的通知书,通知书写明的拒绝理由是该情况不在人事局复核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
请问:分析郭处长单位、郭处长本人和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说明一个问题,免职依据法律不属于处分,根据公务员法56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郭处长单位违法,见公务员法83条
2郭处长本人违法,见公务员法90条,已过时
3市人事局拒绝合法,过时可以拒绝,但理由违法,见公务员法90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25
不符合,他们是强加的,拨打爆料热线吧,让大众去评
第2个回答  2012-11-25
看来被潜规则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