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疑罪从无原则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扩展资料:
疑罪从无的案例:
谋杀亲夫
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
两人夫妻感情不好,并且邓某在2002年买过大量安定片。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邓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自己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疑罪从无-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