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1927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五十年代(含1960年)原享受退职生活补贴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590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从计发基本退休(职)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职)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外,对以下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
在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班主任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省标部分、中小学管理和工勤人员2006年7月工改时保留的原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特殊教育津贴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省市为推进教育全面发展出台的各项奖励性补贴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退休(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170元(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各项补贴超过170元的部分纳入基本退休费发放)、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市发生活补贴150元、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为生活补贴51.5元。
(三)取消省、市和各部门、各学校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取消各学校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的津贴补贴;取消各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
(四)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暂时保留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暂时保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等。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资项目。在职人员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外,其他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外,其他项目为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和规定保留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纪律规定》(镇纪发〔2008〕50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按原标准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2009年1月1日后,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领取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生活费暂按基本工资加上170元的60%发放。
-----------------------------------------------------------------------------------------------------------------
2012退职人员:按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70%确定。
追问那生活费是什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