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12-26
根据TRIPS协定第1.2条: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相关权利(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2)商标(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
(3)地理标志(“地理标识”指识别货物来源于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4)工业设计(各成员应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可规定,如工业设计不能显著区别于已知的设计或己知设计特征的组合,则不属新的或原创性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
(5)专利(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在保证针对《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规定的不公平竞争而采取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各成员应依照第2款对未披露信息和依照第3款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保护。第2款:(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第3款:各成员如要求,作为批准销售使用新型化学个体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条件,需提交通过巨大努力取得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则应保护该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