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禁止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中,当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但需立即通知对方。若对方能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应继续履行。若无确证而中止履行,违反合同的一方需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强调,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违约方需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即使补救后仍有损失,仍有索赔权。损失赔偿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但不超过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则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调整。双方同时违约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一方因对方违约受损,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无权要求赔偿扩大损失部分。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履行问题在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明确,如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或避免的事件,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减轻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于1985年3月21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10月1日失效。全法共由七章,共43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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