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如题所述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详细解释之前,首先要明确不动产抵押和抵押权设立的基本概念。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的设立,则是指抵押权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和生效。

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登记是其抵押权设立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权才正式生效,债权人才能享有对该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设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如果甲和乙只是私下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没有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乙的抵押权就没有设立,也就是说,乙并不能享有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只有在甲和乙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乙的抵押权才正式设立,乙才能享有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因此,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交易时,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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