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个等级。
1、第一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应遵循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2、第二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第二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3、第三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第四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和检查。
5、第五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第五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和检查。
二、安全等级保护实施原则
1、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2、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3、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并投入适当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协调。
4、动态调整原则:应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调整安全保护措施。当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安全保护等级需要调整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法律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定义如下:
第一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会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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