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会重新投标,但现在采购中心发布了一个“**项目 单一来源公告”,确定那家为“谈判供应商”。
这样做是否违法?我们应该怎样申诉或主张权利 ?
此举明显是内部指定,在供货时再降低产品档次或变相提高产品价格,我们应该怎样监督或检举此类违章做法。
两厂家在投标前已经书面申诉过价格过低的问题,但回复是他们做过市场调查,可以采购到,不予变更总价。
三家中两家是生产企业,一家是使用单位,两家生产厂家(低档货的厂家)的生产成本都高于栏标价,都没有参与投标,反而使用单位能接受价格,猫腻无疑啊,
书面质疑是向谁质疑,采购单位?如果采购单位回复并不满意,你们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质疑。在中国招标只是个形式。我就是做招标代理的。
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成本分析表吗?
证据应该提供给谁呢?显然这里面有人操作啊
我印象一般招标2次失败才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但是我没有找到依据。
如果举证,需要的材料非常繁复,成本的每一项都要有广泛的市场调查价格,比你投几个标工作量大多了,你很难证明他人的成本不能降下来,与其心里不平衡,不如练好内功,在以后投标中取胜。
但现在他就是采用 单一来源公告 ,我们能怎么主张权利呢?